这样的野花,你不能采!
近期,巍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到巍宝山乡安乐村委会、永建镇西山村委会巡回审理了茶某某、何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让法庭审理走近人民群众,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全力提升普法广度和深度,使普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案情一
2023年2月,被告人茶某某到巍山县巍宝山乡安乐村委会某林区内采挖野生兰花,后将采挖的兰花栽种至家中。2023年11月13日,被告人茶某某到巍山县南诏镇综合市场出售非法采挖的部分野生兰花,现场剩余39株野生兰花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15时,民警依法在茶某某家中查获非法采挖剩余的24株野生兰花。经大理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9株疑似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春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4株疑似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送春,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王世林 摄)
案情二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巍山县永建镇西山村委会某山场采挖野生兰花3丛11株,并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将从山上采挖的野生兰花带至永建镇农贸市场内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理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株疑似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春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王世林 摄)
法院审理
庭审中,主审法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依法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庭审严谨规范,节奏紧凑有序。两案被告人茶某某、何某某均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自己是由于不懂法才触犯法律,承诺绝不再犯。随后,经合议庭评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当庭宣判,两案被告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官说法
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文化、生态、科学、历史、美学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野生植物一旦减少或小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涉案兰科兰属植物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具有资源价值多元性特点,且极易受到外部环境干扰,一旦遭受人为采挖破坏,种群数量将大受影响,生态修复困难。
通告链接
2022年4月24日,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巍山县公安局、巍山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巍山县农业农村局、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
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我县的宝贵资源。2021年8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名录更新后,云南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新增418种,其中,一级保护植物29种、二级保护植物389种。增长数量最多的是兰科植物,含8属211种。为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三、严禁非法采挖、采集、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四、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