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规则》,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林业、法制林业和民生林业,县林草主管部门明确了涉林服务的职能职责,一是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剑川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国土绿化的具体规定、措施,负责组织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二是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州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林权管理;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三是承办行政审批事项18个。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3.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4.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6.木材运输证核发;7.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8.野生树木移植审批;9.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审核审批;10.木材经营、加工许可;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Ⅰ级以外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12.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13.运输、携带、邮寄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14.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15.出售、收购国家Ⅱ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审批;16.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17.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18.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