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号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拟订剑川县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林产业发展、森林和草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全县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进行调整、动态监测和评价,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利用。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编制上报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州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上报工作。负责森林分类经营及森林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州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域、湿地公园等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对湿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的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环节、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动态监测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的影响;对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提出建设规划,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实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规划。监督管理国家级、省级、州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建设。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生物资源、植物新品种的引进保护。按部门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维护林农及经营者经营林业和草原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林业改革方案上报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林产业结构调整措施计划,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和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依法负责天保工程、退耕(牧)还林还草工程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管理、基础建设和发展。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公安局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监测工作。

(十)负责加快核桃及林产业发展。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核桃、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以及林产化工、森林生态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实行管理、指导。组织产业培训、招商引资、市场信息的相关工作。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建设林业产业化发展的目标,拟订相关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资金的执行及项目申报和建设。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剑川县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和省、州下达的林业和草原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指导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负责呈报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剑川县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农村节柴改灶、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教育及其林业和草原乡土人才劳务输出的培训,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队伍的建设工作。督促、监管全县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配合以水务局为主的有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十五)协同自然资源局做好不动产登记中林权登记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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